海关处置知识产权侵权货物方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5-03-15 06:50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对侵权货物的处置目前日益成为关键,根据TRIPS的要求,我国在立法上对侵权货物处置措施进行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中都有对海关处置侵权货物的规定。但是基于我国加入WTO的时间不长;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不足;对TRIPS中对侵权货物处置的第46条的理解不够;把国际公约落实到国内立法的能力不足;在执法过程中对各方利益的平衡没有完善,因此我国海关的侵权货物处置措施有许多的问题和缺陷。 具体来说,首先,目前的侵权货物处置措施和TRIPS的规定有矛盾,TRIPS对侵权货物处置的总原则是杜绝侵权货物进入商业领域并且要杜绝和预防下一次侵权的可能性,而我国海关的措施却并不符合该原则,在立法字句上有歧义,并且对著作权侵权货物的处置上没有把杜绝进入商业领域和预防再次侵权作为第一要旨。其次,现行的处置措施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有矛盾,海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知识产权执法也是一种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必须要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海关处置措施的规定来看,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相矛盾,主要是违反了...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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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TRIPS 协议中的侵权货物处置方式
    第一节 侵权货物和侵权货物处置措施的定义
        一、 TRIPS 协议对于侵权货物处置措施的规定
        二、 TRIPS 协议第 46 条的理解和分析
        三、 对“去除侵权特征”背后深意的理解
        四、 “除个别情况”的理解
第二章 我国海关侵权货物处置的现状与缺陷
    第一节 我国立法对海关侵权货物处置措施的规定
    第二节 我国立法上关于侵权货物处置方式的缺陷
        一、 与 TRIPS 协议的矛盾
        二、 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相悖
        三、 立法角度的不合理性
第三章 国外对侵权货物处置的立法及执法探究
    第一节 美国海关的侵权货物处置措施
        一、 侵权货物处置的规定
        二、 处置措施的特点
    第二节 欧盟对侵权货物的处置措施
第四章 改善侵权货物处置措施的建议
    第一节 对《条例》和《实施办法》应做的修订
        一、 删除《实施办法》第 33 条第 3 款中的语句
        二、 在《条例》中增加销毁的适用范围
        三、 以立法的形式增加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相互协作
    第二节 非立法上的改进
        一、 鼓励推行简易程序,根据具体情况平衡权利人和货主的利益
        二、 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海关地位
        三、 努力推广 MOU 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403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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