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解释与目的限缩:行刑竞合案件解释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5-04-15 03:37
对于经济领域行刑竞合问题的行政犯刑事不法的判断,必须以行政不法为前提。包括"兜底条款"在内的行政规范与刑事规范,必须在法秩序统一的原则下,作体系性解释。体系性解释也应当包括行政法律、法规内部的一体性诠释,前置法中有类型化规定的情形,特别是有刑事责任条款与没有刑事法律后果的区别规定,刑事不法的认定必须给予基本的敬畏与尊重。刑法作为"二次法",对于经济领域的行刑竞合案件的处理,特别具有理念的引领作用。行政规范的目的定位与刑事规范的目的指向有不同的旨趣,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目的解释只应当作为出罪依据,而不能作为入罪理由,目的限缩应当是不符合规范目的的行刑竞合案件出罪化的根据,对于"兜底条款"的解释更是如此。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与立场
二、类型化行政不法后果的差异是刑事不法判断应当尊重的前提
三、目的限缩:不符合规范目的的行刑竞合行为应当出罪化
四、基本结论
本文编号:404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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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与立场
二、类型化行政不法后果的差异是刑事不法判断应当尊重的前提
三、目的限缩:不符合规范目的的行刑竞合行为应当出罪化
四、基本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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