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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中“保护规范理论”的渐变和修正

发布时间:2025-04-23 04:00
   刘广明案引入"保护规范理论",仍未能带来稳定、客观化的原告资格判断框架。在后续多个案件中,规范保护意图的解释路径发生渐变。联立公司案中,保护规范的识别范围由"实际依据的法律"变为"依据和应当参酌的法律",从而使判断关键词由"应当保护的权益"变为"应当考虑的权益或负担",扩大了原告资格的范围,但也增加了保护规范识别和援引的不确定性。殊途同归的是,美国法上原告资格判断要件也关注受损权益和法律间的关系,其中"利益区间"判断思路,将法律附带保护或规制的对象纳入利害关系人,无须扩张保护规范的识别范围,但同样有扩大原告资格的功能,或有借鉴余地。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联立公司案的主要事实和裁判逻辑
二、追问“保护规范理论”的客观化和可操作化
    (一)司法态度的转向
    (二)“保护规范理论”内涵的不确定性
三、从“个人利益保护意旨”到“行政机关应当保护的权益”
四、“适用的法律”与“保护的权益”之再定义
    (一)从“实际依据的法律”到“依据和应当参酌的法律”
    (二)从“应当保护的权益”到“应当考虑的权益或负担”
    (三)对“实际影响”的回归
五、“利益区间”与规范保护意旨判断路径的再认识
    (一)美国法上的“利益区间”思路
    (二)借鉴的可能性
六、结 论



本文编号:404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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