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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债权执行程序的理论基

发布时间:2025-04-22 21:24
   债权执行的正当性来自于债务人用于一般担保的责任财产,执行标的并非债权标的物,而是指向给付的债权。执行名义缺失下的债权执行不仅未能从诉讼法理论中获得正当化依据,而且执行效率原则由于悖离权利外观也颇受怀疑。有关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执行程序,可分为扣押程序(冻结裁定)与变价程序(履行通知)。后者虽使执行债权人享有收取债权的权能,却不能启动对第三人的执行程序。若第三人拒绝向执行债权人履行债务,后者虽可借助《合同法》第73条代位权来提起收取诉讼,但两者之目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都有着显著的区别,应根据制度目的分别建构。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债权执行标的的范围
    (一)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
    (二)未到期债权、将来的债权
    (三)不能被强制执行的债权
二、对第三人债权执行的正当性质疑
    (一)欠缺执行名义的债权执行
    (二)对第三人执行理论基础的反思
三、效率优先与事后救济的质疑
    (一)悖离权利外观的效率优先
    (二)事后救济正当性的缺失
    (三)独特的第三人事后救济考察
四、收取诉讼与债权人代位权
    (一)收取诉讼的理论基础
    (二)收取诉讼与代位权诉讼的差异
    (三)收取诉讼的构造尝试
结语



本文编号:40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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