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5-04-22 23:27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核心问题,妥善处理有利于保障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建筑行业的必须。在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出台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得到了部分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建筑市场的有序运行,但其并不完备。由于社会发展变化等所带来的问题,日渐凸显。本文中,笔者将对欠付施工单位工程价款性质是违约金还是法定孳息,以送审价为结算依据的适用条件,以及在建设工程中以物抵债问题进行分析,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得出自己的结论,即欠付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的性质是法定孳息,应限制以送审价为结算依据以及在以物抵债中认定债权债务消灭时间点应以物权转移时为宜。本文以分析工程价款结算的视角,以案例的形式进行探讨,以期为学术和实务操作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本文除引言以及结论外,正文分三个部分对工程价款结算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第一个部分主要介绍欠付施工单位建设工程价款的基本理论,涉及欠付施工单位工程价款利息的性质、起算时间对司法解释第18条的理解,以及对案例一中利息起算时间的认定。第二个部分本文主要介绍结算依据为送审价的基本理论,涉及通用条款中约定的送审价为结算依据的基本性质、适用条件...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一、案例简介
(一)案例一
(二)案例二
(三)案例三
二、案例的争议焦点
(一)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问题
(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是否为送审价
(三)以物抵债合同款项是否应计入已付工程款
第二章 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问题
一、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法律性质
(一)违约责任说
(二)法定孳息说
(三)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二、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一)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的原则规定
(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8条的理解
(三)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三、案例一评析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依据问题
一、示范文本中以送审价为结算依据的法律性质
(一)惩罚性赔偿责任说等学说
(二)本文观点
二、以送审价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适用条件及程序
(一)以送审价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适用条件
(二)以送审价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程序
三、案例二评析
第四章 工程价款履行中的以物抵债问题
一、以物抵债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实践性合同说
(二)诺成性合同说
二、以物抵债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区别
(一)以物抵债与流押契约
(二)以物抵债与让与担保
(三)以物抵债与代物清偿
三、案例三评析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本文编号:4040873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一、案例简介
(一)案例一
(二)案例二
(三)案例三
二、案例的争议焦点
(一)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问题
(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是否为送审价
(三)以物抵债合同款项是否应计入已付工程款
第二章 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问题
一、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法律性质
(一)违约责任说
(二)法定孳息说
(三)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二、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一)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的原则规定
(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8条的理解
(三)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三、案例一评析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依据问题
一、示范文本中以送审价为结算依据的法律性质
(一)惩罚性赔偿责任说等学说
(二)本文观点
二、以送审价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适用条件及程序
(一)以送审价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适用条件
(二)以送审价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程序
三、案例二评析
第四章 工程价款履行中的以物抵债问题
一、以物抵债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实践性合同说
(二)诺成性合同说
二、以物抵债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区别
(一)以物抵债与流押契约
(二)以物抵债与让与担保
(三)以物抵债与代物清偿
三、案例三评析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本文编号:4040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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