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创作者保护路径构建——以传播类著作权的内涵界定与类型化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5-03-30 02:33
   作为一个迅速发展的文化产业新业态,网络表演直播在著作权法领域引起了诸多争议,其核心问题是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创作者的保护。对于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创作者而言,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具有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规范属性,而其创作者权利的权利属性则属于传播类著作权。实践中,在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创作者权利保护上,著作权法的适用存在一定的缺失,即著作权法中传播类著作权类型化整合不足、著作权法对传播类著作权内涵界定不清晰,应从对传播类著作权进行类型化整合以统一为"公开向公众传播权"和《著作权法》中的传播类著作权应回归本质内涵等为完善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创作者权利保护的路径指向。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网络表演直播作品的权利属性及其创作者的权利归属
    1.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具有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规范属性
    2.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创作者权利属于传播类著作权
    3.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创作者权利不能归入的权项
        第一,不能归入表演权。
        第二,不能归入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三,不能归入放映权。
        第四,不能归入广播权。
        第五,不能归入“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创作者权利应归入传播类著作权
二、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创作者权利保护的著作权法适用缺失
    1.著作权法中传播类著作权类型化整合不足
    2.著作权法对传播类著作权内涵界定不清晰
三、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创作者权利保护的优化进路
    1.对传播类著作权进行类型化整合,统一为“公开向公众传播权”
    2.《著作权法》中的传播类著作权应回归本质内涵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3804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403804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9c5f8***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