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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与破产的冲突与弥合 ——破产争议的仲裁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5-04-18 00:35
  现代商事法律的立法与实践中的一个最具有争议的领域就是破产法和仲裁法之间的冲突问题。这个十字路口带来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路径——即认为破产争议涉及公共政策而只能由法院来管辖,或者为将破产争议交付仲裁裁断提供强有力的抗辩。鉴于破产程序的动态性,在破产案件中执行仲裁协议将会给整个破产案件带来深远的影响。本文探讨了出现在破产与仲裁领域中的四个关键问题。 第一部分“冲突缘繇:破产与公共政策”,主要阐释的问题是破产争议突破公共政策的樊篱,逐步被纳入了可仲裁事项的范畴。传统上破产争议由于涉及公共政策而无法提交仲裁解决,但随着公共政策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影响的弱化,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争议应当可以提交仲裁裁决。 第二部分“客观标准下破产争议可仲裁性的比较研究”,主要探究的问题是破产争议具有可仲裁性的客观标准。作为一项基本规则,当争议涉及破产核心程序时,破产法院通常具有否定仲裁动议的自由裁量权。但现在,美国、欧洲等国家的立法与实践表明,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法院通常允许执行仲裁协议。这是本文的重点。 第三部分“主观标准——破产管理人参与仲裁的行为能力剖析”,主要研究的问题是...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部分 冲突缘繇:破产与公共政策
    一、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理基础
    二、破产清算、免责与预防意义上的公共政策考量
    三、破产争议可仲裁范畴的界定及其价值
        (一) 破产争议可仲裁范畴的界定
        (二) 破产仲裁的内在价值
第二部分 客观标准下破产争议可仲裁性的比较研究
    一、美国破产仲裁的立法沿革与实证分析
        (一) 美国早期的破产仲裁规范与实践
        (二) 1984-2003 年破产法修订案中的核心程序与非核心程序之分
        (三) 美国当前实践——倾向于执行仲裁协议的Mintze 案
        (四) 对美国当前立法与实践的评述
    二、欧洲及其他国家关于破产仲裁的立法例与实践探究
第三部分 主观标准——破产管理人参与仲裁的行为能力剖析
    一、破产管理人对破产前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继受
        (一) 破产管理人执行破产前签订的仲裁协议
        (二) 破产管理人决定不执行破产前签订的仲裁协议
    二、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过程中订立仲裁协议
第四部分 破产程序的启动与仲裁程序的冲突及其协调
    一、国内破产程序的开始对仲裁的影响
    二、破产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冲突及其协调
        (一) 破产的地域效力
        (二)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相对优先性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404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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