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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事法院的补充性管辖权

发布时间:2025-04-15 00:52
  1998年在罗马举行了国际刑事法院外交全权代表会议,该会议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反映了国际社会要求惩治严重国际犯罪的强烈愿望。然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一直是各国争论的一个重要议题。最终,国际刑事法院确立了补充性管辖权的原则。《罗马规约》序言确立了管辖权的补充性:“本法院为常设机构,有权就本规约所提到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对个人行使管辖权,并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 补充性管辖权强调将国家的司法管辖摆在优先的位置,认为国家的司法管辖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象征,补充性管辖权必须尊重一国的主权。补充性管辖权的确立体现着其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利益的协调与平衡,被认为是“国际刑事法院存在的基石”。补充性管辖权的适用必须在国内法院不能够或不愿意进行相关的起诉、审判时才可以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和特定的国际犯罪进行管辖。 尽管规约序言就确立了补充性管辖权的原则,但是纵观《罗马规约》全文仍然可以发现许多与补充性管辖权不相符之条款。这不仅不能正确反映国际刑事法院确立的管辖权原则,而且也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本文也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对相应的条文...

【文章页数】:6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补充性管辖权概述
    第一节 补充性管辖权的概念
        一、补充性管辖权的界定
        二、正确理解补充性管辖权原则
        三、补充性管辖权确立的背景和意义
    第二节 补充性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统一
        一、补充性管辖权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
        二、国家应当履行首要的管辖义务
        三、补充性管辖权对国家管辖权之“补充”
第二章 补充性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一、国家同意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二、国家不愿意或不能够行使管辖权
    三、国内法院已宣告无罪或已作有罪判决
    四、案件足够严重
第三章 补充性管辖权适用的范围
    一、灭绝种族罪
    二、危害人类罪
    三、战争罪
    四、侵略罪
第四章 补充性管辖权的启动
    一、缔约国提交情势
    二、安理会提交情势
    三、检察官主动调查
第五章 对管辖权的“补充性”之反思与我国的应对
    第一节 对非缔约国创设义务
        一、罗马规约为非缔约国设定义务之表现
        二、对非缔约国所设定的义务之修正
    第二节 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
        一、《罗马规约》对检察官的规定
        二、对检察官制度的完善
    第三节 我国应对《罗马规约》的思考
        一、我国加入《罗马规约》的顾虑
        二、我国应采取的对策和立场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403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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